United States Visa Applications
我們為欲赴美之遊客提供免費的簽證評估, 判定其是否有資格以免簽計劃入境美國或需要申請簽證。本站是由一家民營公司營運,並非隸屬美國政府。我們並不簽發 ESTA 簽證或任何簽證

ESTA 計劃

ESTA 是一種旅行授權電子系統。 美國政府要求來自免簽計劃 (VWP) 參與國之遊客申請此授權。《2007 年執行 911 委員會建議法案》(Implementing Recommendations of the 9/11 Commission Act of 2007)任命執行 ESTA 的要求。
ESTA 採用自動化的系統來判定遊客是否有資格以免簽計劃到訪美國。然而,ESTA 計劃並不能決定遊客是否能夠入境美國,而是在遊客抵達美國時,由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的官員來決定。 您可以在到訪美國前,隨時提出 ESTA 的申請(會要求您提供個人資料,並包含幾道可能影響您的資格的安全性提問)。您甚至可以在離國的機場取得 ESTA。然而,以常規來說,最好在準備旅遊的階段或購買赴美的機票前,就及早提出申請

若您符合申請 ESTA 的資格,請務必事先取得。若您尚未取得,可能不得在機場櫃檯報到;此規則對於嬰幼兒和成人都是一樣的。 ESTA 的條件只適用於搭機或乘郵輪到美國;航空或航海業者都必須得到准許。若您從墨西哥或加拿大以陸地方式到達美國,則不必申請 ESTA。或您從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維多莉亞或溫哥華乘渡輪到華盛頓州,也不必申請 ESTA。

免簽計劃允許遊客在美國停留長達 90 天。若您從美國前往墨西哥、加拿大、加勒比海諸島或百慕達,在這些國家的停留期間也會算在規定的 90 天之內。


符合申請 ESTA 的國家

美國國土安全部和美國國務卿共同決定有哪些國家可參與免簽計劃。您必須身為其中一個參與國的公民,才有資格享有簽證的豁免。若您不是任何免簽計劃參與國的公民,而是其中一個國家的永久居民,仍不符合資格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美國法典第八篇第 1187 節)載明了國家合乎免簽計劃資格之基本條件。尤其第 217條 (c)(2)(A) 說明非移民遊客的簽證申請拒絕率不得超過3%;如合乎美國移民簽證法和高度的護照安全性等因素,也相當重要。
在 2016 年一月,具有下列國家雙重公民身分者,被撤銷 ESTA 的申請資格:伊拉克、敘利亞、伊朗和蘇丹。具有這些國家之雙重國籍者,必須在美國公使館申請正規的觀光簽證,才可赴美國旅遊。

若您持有 ESTA,在您抵達美國之時,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會確認您是否曾在 2011 年三月一日當天或之後到訪過伊拉克、敘利亞、伊朗、蘇丹、索馬利亞、利比亞或葉門,除非判定您享有豁免之資格,否則不得入境。然而,您的 ESTA 並不會因此被撤銷。

此類豁免待遇可授予當時代表國際組織、人道非政府組織或區域組織或地方政府赴上述國家出公務者,或是以記者身分為新聞報導之目的到訪上述國家之個人。 然而,此類豁免待遇也會依個案決定,並由美國國土安全部酌情判定,其根據美國國家安全或執法之利益來授予這類豁免待遇。


ESTA 申請流程

根據美國政府建議,最好在赴往美國該日的至少前 72 小時(三天)就線上提出授權的要求。多數申請都非常快速通過核准(在一分鐘之內);72 小時期間僅為建議,並非硬性規定。
然而您必須留意的是,若您不符合 ESTA 的申請資格,則必須前往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更繁複冗長的簽證申請手續,還有可能必須與美國領事官進行面談。根據某些人的觀察,這部分有可能對緊急赴美從事商務造成延誤,因此您依照自身情況及早規劃。

ESTA 旅行授權效期為兩年。然而,要是您更改了姓名、性別或公民身分所屬國家,或換領了新護照,或者您在申請 ESTA 的資格提問上回答的問題跟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則必須重新申請 ESTA。

ESTA 允許您在美國和周邊國家停留最多 90 天,不得延長。欲停留較長的時間,您應申請簽證。

至於您是否可入境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官員有最終決定權。他們可在您的旅遊期間隨時否決或撤銷您的 ESTA,因此持有 ESTA 並非准許入境美國的保證。

簽證豁免計劃(免簽計劃)

免簽計劃的全名為「簽證豁免計劃」,是一種美國政府旅行授權計劃,適用對象為來自特定國家的公民。此計劃允許來自這些國家的遊客不持簽證到訪美國從事觀光或商務,停留時間可長達 90 天。具免簽計劃身分之遊客可到訪五十州,以及美屬維京群島和波多黎各。在免簽計劃之規範下,允許遊客有限度地到訪其他美屬領土。

免簽計劃國家的選擇和身分

被選為免簽計劃的參與國具發達的經濟和高收入,且在「人類發展指數」上名列前茅。當某國被提名為免簽計劃參與國,美國國土安全部便會開始調查其移民和國土(國內)安全上的政策。提名流程的結果分為接受或拒絕兩種,然而任一結果的持續期間都不一定。

提名的流程還可能進入「免簽證導向」的狀態,處於此狀態的國家一般還在與美國商談加入免簽計劃的許可,這類商談狀態自 2005 年起就持續進行至今。原先共有 19 國,之中的九國(阿根廷、巴西、烏拉圭、波蘭、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塞普勒斯、以色列和土耳其)仍在與美國商討當中,而其他十國已加入免簽計劃。

影響免簽計劃資格的特殊問題

許多情況都可能影響資格,參與國也可能隨時被從免簽計劃中除名。損失資格最常見的原因是情況的改變,對美國政府而言,這種改變會使受影響之國家公民更有可能在國家逗留、非法就業或違反免簽計劃的限制。

這表示,經濟和政治的穩定性都可能對資格造成間接的影響(雖然並非視為直接因素)。對美國政府而言,處於國情不穩定的公民和處於政治經濟情勢穩定且發達的公民相比,更有可能違反簽證規定的期限或非法在美國就業。一般來說,美國領事在考慮簽證的申請時,會將這些因素納入考量。

阿根廷 (2002) 和烏拉圭 (2003) 都因為金融危機導致經濟不穩定,失去了參與免簽計劃的資格;美國顧慮到兩者的公民可能會大量移居他國和停留超過期限,因而撤銷資格。

其他情況也可能會影響免簽計劃的資格,包括美國公民赴往上述國家的待遇。例如以色列對巴勒斯坦裔美國人有嚴格的限制,違反互惠的條件,這似乎成了以色列遲遲無法被接納為免簽計劃參與國的原因。
其他國家也向美國施壓成為免簽計劃的一員。有五個歐盟國家(保加利亞、塞普勒斯、克羅埃西亞、波蘭和羅馬尼亞)目前未加入免簽計劃,其中只有近期甫加入歐盟的克羅埃西亞還未成為免簽證計劃導向的國家。歐盟已向美國施壓要求讓所有這些國家加入;到了 2014 年十一月,保加利亞採取了額外的行動,表明除非其得到免簽計劃參與國的身分,否則將不會批准美歐跨大西洋貿易投資夥伴協定。

免簽計劃:歷史沿革

免簽計劃始於 1986 年通過的一項國會法案,其目標旨在讓赴美從事短期觀光和商務的流程上變得更容易,並讓國務院專注於應對更高的風險。加入免簽計劃的第一個國家是英國(1988 年七月);其次是日本(1988 年十二月 16 日),後來在 1989 年十月,荷蘭、法國、西德、義大利、瑞典和瑞士一併加入計劃。
1991 年,西班牙、丹麥、芬蘭、冰島、挪威、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安道爾、列支敦士登、摩納哥和聖馬利諾加入了計劃。紐西蘭也在同一年加入了,這是首個來自大洋洲的國家。而在 1993 年,汶萊也加入了;這是來自亞洲的第二個國家。
愛爾蘭在 1995 年四月一日獲准加入免簽計劃;澳洲和阿根廷(第一個加入免簽計劃的北美國家,但後來在 2002 年被取消資格)在 1996 年加入;斯洛維尼亞在 1997 年九月 30 日加入,而新加坡、葡萄牙和烏拉圭(在 2003 年被取消資格)也在 1999 年八月 9 日加入了。

在前總統布希(George W. Bush)任內發生了九一一事件後,制定了更苛刻的要求,其中法律規定 2003 年十月一日起,以免簽計劃赴美之遊客,必須出示機器可讀取的護照。當時許多免簽計劃參與國簽發的護照均未達到機器可讀取的條件,更有 33% 的西班牙和法國遊客都持有非機器可讀取的護照。因此,可機讀護照的要求被延到 2004 年十月 26 日。然而,此要求並不被用於比利時,因為美國對該國的護照真實性和安全性持有高度的疑慮。
美國原訂,自 2004 年十月 26 日起,所有免簽計劃的遊客必須持有生物特徵辨識護照。先前美國重新制定在此日期實施可機讀護照,然而美國卻規定在 2005 年十月 26 日實施生物特徵辨識護照。之後此日期又被延到 2006 年十月 26 日,因為歐盟認為許多國家無法在 2005 年十月前達到這項規定。

生物特徵辨識護照之規定最終於 2006 年十月 26 日生效;所有免簽計劃的護照須在該日期簽發,或隨後簽發的護照必須可生物特徵辨識。當時,汶萊、列支敦士登和安道爾仍未簽發生物特徵辨識護照。

ESTA(旅行授權電子系統) 於 2006 年十一月揭開序幕。此系統是根據澳洲實施已久的電子旅行授權計畫,意圖在於讓免簽計劃之遊客在入境前向美國提供旅遊資料。在審核通過後,美國會提供遊客赴該國的電子授權(但並非允許入境之保證)。

既然這項計劃是源自澳洲,因此不妨一探澳洲實施的電子旅行授權系統。澳洲 ETA(電子旅行授權)是一種儲存於 DIAC(移民和公民部)的電子簽證。所有赴澳洲的遊客都必須申請簽證(無論是 ETA 或其他簽證),然而紐西蘭人例外;依照跨塔斯曼海旅遊協定,紐西蘭人在抵達澳洲之時,即自動被授予簽證。ETA 已有效取代持簽證赴澳洲旅遊之作法,紐西蘭公民為唯一例外。雖然遊客必須付費申辦 ETA(直接向移民和公民部或指定的航空公司或旅行社申辦),而且澳洲是唯一要求付費申辦探訪美國公民之國家,整體流程具有充分的非正規性,因此美國採用此系統為滿足標準互惠要求(即九十天免簽從事觀光或洽公)之約定。許多歐洲遊客(包括歐盟國家之公民)採用非常類似的(但免費的)電子旅行授權 eVisitor 計劃。整體而言, eVisitor 系統和美國免簽計劃的 ESTA 對遊客的要求上,有高度的相似。

免簽計劃的條件

遊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具有免簽計劃的資格:

  • 2016 年四月一日起,所有遊客都必須持有電子護照。
  • 除此之外,在免簽計劃的規定下,每一名遊客都必須持有個別的護照。言下之意,當您的兒女和您同行時,他們也必須持有個別的護照;不得和您共用同一本護照。
  • 在這個日期之前,護照的規定如下:
  • 所有護照必須為可生物特徵辨識和可機器讀取。
  • 早於 2008 年的免簽計劃參與國之公民面臨了以下簽發日期問題的個別條件:
  • 若護照簽發於 2005 年十月 26 日,必須為可機讀護照。
  • 若護照簽發於 2005 年十月 26 日到 2006 年十月 26 日之間,除了具有機器可讀性,還必須包含數位化的證件照片。
  • 若護照在 2006 十月 26 日後簽發,必須為可生物特徵辨識之電子護照。言下之意,其必須含有電子晶片和遊客的個人資料。此種電子護照的要求必須應用於所有近期加入免簽計劃的國家(智利、捷克共和國、匈牙利、斯洛伐克共和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希臘和南韓)。

ESTA

2008 年六月三日起,若您以免簽計劃到訪美國,就必須在出發到美國前先申請 ESTA(旅行授權電子系統)。申請流程是採線上進行,因此建議(但並非硬性規定)您在出發當天至少三天(72 小時)前提出申請。ESTA 效期為兩年。ESTA 計劃是基於澳洲採用的電子旅行授權系統。

制定這項條件的目的,在於對免簽計劃的遊客事先過濾其是否有恐怖份子嫌疑或為禁飛人士;起初為一種安全措施。ESTA 授權是免簽計劃遊客的必要條件,但本身並非允許入境美國之保證。在您抵達美國的入境口時,會由海關暨邊境保衛局的官員來酌情決定。

美國國土安全部突出的幾項要點:

  • 持有已通過核准的 ESTA,可用於多次進出美國。
  • 通過核准的 ESTA 效期為兩年,或直到護照到期為止 – 以先到期者為主。
  • 通過核准的 ESTA 只允許您以免簽計劃搭乘指定的運輸公司到訪美國,但非入境美國之保證;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衛局的官員會在入境口酌情決定是否讓您入境。
  • 目前,所有來自免簽計劃國且欲赴美之遊客,必須在透過免簽計劃指定之運輸公司以海空方式到美國前,取得通過核准的 ESTA。
  • 運輸公司和續程或回程機票
  • 當您以海空方式抵達美國時,您必須:
  • 持有返回母國或接續前往他國的機票,以及
  • 搭乘參與授權計劃的商業運輸公司之運輸工具。

有效護照

在多數情況下,美國規定遊客在離開美國前,護照必須有至少六個月的效期。然而,美國和數個國家協議豁免此規定。

其他規定

欲以免簽計劃到訪美國,您必須:

  • 以觀光、短期洽公或過境為由到訪美國。若您是計劃採訪報導的記者或新聞業者,則不得以免簽計劃旅遊,必須申請 I 簽證。
  • 若您先前到訪過美國,您合乎所有這些旅遊上的條件。
  • 過去從未被逮補或定罪:一、兩項或以上的罪行,加上最多一次服刑監禁五年或以上;二、涉及管制藥物的罪行,或;三、涉及道德淪喪的罪行。一段期間後移除犯罪紀錄之法律,並不對此規定造成影響(包括英國的《1974 年罪犯自新法案》)。針對這一點,ESTA 申請書上的問題非常具體,您必須據實回答。在某些情況下您可能有權豁免,但豁免的決定仍由美國的情況決定。有可能允許豁免的情況如下:一、若您曾犯下一項美國最多判刑一年或以下的罪行,而您服刑不到六個月,或;二、若您曾在未滿十八歲時犯下一項罪行,而服刑出獄後到申請簽證當天已超過了五年。
  • 基於國家安全和健康等其他原因未被拒絕入境美國。
  • 若您不符合這些條件,則必須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正規的觀光簽證。

請注意,在某些情況下,當遊客仍符合免簽計劃資格時,特定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會建議遊客申請標準觀光簽證(而非免簽計劃)。若您先前曾被拒絕入境美國,就可能發生此情形。您可能仍符合免簽計劃的資格,但除非您已解決初步的問題,否則您可能會再次被拒絕。雖然上面提及可申請豁免,但若您曾經被逮或定罪,官方仍會建議您申請標準觀光簽證。若您完全不符合免簽計劃的規定,才會失去資格。

然而,若移民官決定拒絕您入境美國,除非您持有簽證,否則您沒有上訴移民法官的權利。

免簽計劃的限制

在免簽計劃的規定下:

  • 您不得要求延長停留的時間。但如果您持有簽證,則可要求延長。若您以免簽計劃到訪美國,而您正在申請庇護或與一美國公民結婚,也可要求變更身分。
  • 您不得對拒絕入境採取上訴。當您以免簽計劃抵達美國入境港時,海關暨邊境保護局的官員會決定您是否可入境。即便您的 ESTA 得到核准,一旦他們決定,就不得否決,亦無上訴或重審的管道。
  • 您不得藉由到訪鄰近國家(墨西哥、加拿大或加勒比海諸島)來延長停留期間,再入境美國。您的旅遊期間仍根據您入境美國當天起來計算 90 天。
  • 您必須證明您和母國有經濟和社會上的聯繫。
  • 在您旅遊期間,您不得從事多數的工作類型。例外情況一般為與您在母國的工作有關之專業性質或商務會議,並且可(但並不保證)包含代理美國境外之雇主提供專業性質的服務,如業務範圍內的安裝、維護和修繕工業用設備。若您身為表演藝術工作者,如音樂家或演員,而您計劃現場演出或為您的母國錄製表演製成作品,或您以體育選手之身分到訪美國參與體育活動,則必須持有 O 或 P 簽證,而非以免簽計劃到訪美國。若您是以記者之身分到訪美國從事報導,則必須持有 I 簽證。